吃了过期食品商家怎么赔偿(买到的食品过期了?
案件概述与
一、案件背景简述
在炎炎夏日的某个午后,江女士在某超市购买了一袋散称的“亲嘴烧”。这款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9日,保质期为150天,也就是说,它的保质期应在同年6月8日截止。江女士在7月20日购买时,这款食品已经过期。对此,江女士要求超市退还其购买时的原价,并要求进行10倍的赔偿。
二、超市的辩驳与案例剖析
超市方面对江女士的诉求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江女士是职业索赔者,她的购买行为并非出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目的,而是知假买假。他们认为江女士并未食用该食品,并未造成任何人身损害,因此不同意进行惩罚性赔偿。
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江女士与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仅受到《合同法》的调整,还受到《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的约束。特别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有着严格的规定。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有责任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过期食品,严禁销售过期食品。
对于超市的主张,法院并不支持。关于江女士是否是职业索赔者,根据相关规定,购买者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主张权利时,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的抗辩,法院是不予支持的。消费者主张食品惩罚性赔偿并不以人身权益受损为前提。超市的辩驳并不成立。
至于江女士的诉求,法院是予以支持的。因为江女士购买的食品已经过期,超市作为销售者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江女士作为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如果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应支付一千元。
此案件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对于商家来说,这是一次警示,提醒他们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定期检查库存,避免过期食品的销售。对于消费者来说,这也是一次鼓舞,让他们知道在遭遇类似情况时,可以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