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以停工留薪(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如
【案例介绍:员工工伤纠纷】
在江苏某船务公司工作的刘某于协议期内遭遇工伤事故,引起了一场关于停工留薪期的争议。事情发生在2018年5月,当时刘某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不幸受伤,事后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不久,刘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主张,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72000元。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作出裁决,要求船务公司支付刘某从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3月4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48678元。船务公司因认为裁决的停工留薪期过长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法院审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认定刘某的伤情在指定的时间内仍需休息并接受治疗。法院支持了刘某的主张,判决船务公司支付相应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法官评析:解读停工留薪期认定】
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停工留薪期的认定是一项重要的内容。针对这一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虽有规定,但相对较为原则笼统。在实际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认定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标准。但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未作出认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则可能引起争议。针对此问题,法院在认定停工留薪期时,主要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法院会审查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医疗机构或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证明。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凭相关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本案中,刘某提交了具有时间连续性的诊断证明,因此证明了其处于指定的停工留薪期内。
法院会核实劳动者主张的停工留薪期是否超过12个月。为了防止小伤大养、无限期休工等现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过12个月。在本案中,刘某的主张符合这一规定。
对于伤情严重或特殊情况,法院会考虑是否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虽然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无权直接决定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如果劳动者伤情特殊确需延长,必须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并且,即使获得了延长批准,其期限也不能超过12个月。
这起案例源自江苏工人报,并由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贾黛舒报道。(责任编辑:刘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