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氯乙烯中毒(粉末操作工上班时中毒晕倒,竟被
扬子晚报网报道,近日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事件。嵇先生,一位粉末操作工,在工作中突然晕倒,经鉴定为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他的雇主不仅不认可疾控中心的鉴定结论,更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面对如此不公,嵇先生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双方间的劳动合同。
回溯到2015年,嵇先生与某电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截止到2015年9月2日。在试用期间,嵇先生在车间内不幸中毒晕倒。随后,公司寄来了《试用期不合格的通知》,宣布其综合评估不合格,劳动合同将于2015年9月1日解除。嵇先生坚信公司应对自己的中毒事故负责,于是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缺乏依据,已构成违法解除。鉴于劳动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合意基础上的,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属性,在公司坚决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该劳动合同已难以继续履行。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1680元。但嵇先生对仲裁结果并不满意,于是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电工公司辩称,嵇先生的试用评估不达标,且公司岗位已满员,无法提供其他岗位。但吴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举证证明。电工公司提供的试用评估表缺乏基础依据,仅凭该评估表不足以证明嵇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在嵇先生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诊断、鉴定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样是不合法的。
最终,法院判决嵇先生与电工公司间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为劳动者维护了合法权益。我们期待公司在面对法律时能够尊重员工权益,遵守法律法规,共同构建一个公平、和谐的工作环境。 (完)